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200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121号),通过试行达到以收促建,极大地促进了我省防空地下室建设。现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通知》([2OO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和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际征收情况,将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凡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本文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
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建设,不得收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1、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00元;
2、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
3、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贵阳市的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每平方米1OOO元;
4、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以及贵阳市的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及清镇市每平方米800元。
以上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以上标准下浮10%收取。
(二)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质量仍不合格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收取。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和其它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五、收到本通知后,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黔价费[2001]2l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