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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国动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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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国动办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国动办的二科和今后依法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科室办理并以市国动办名义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具体执法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国动办为保障履行职责正确有效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国动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责免责。

第四条 市国动办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

第五条 市国动办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扬。

第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费释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科室梳理的权责清单应有本办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对照权责清单,按照不同类型权责事项逐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在办事窗口和网站上公开。

第八条 市国动办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九条 市国动办为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市国动办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并对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是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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