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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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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国防动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六盘水市国动办(以下简称“市国动办”)在依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市国动办内设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市国动办依法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第四条 以市国动办名义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综合科牵头实施,其他有关科室予以配合。重大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 市国动办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由承办部门报送综合科进行法制审核,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本及情况说明;

(二)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依据及全部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等材料;

(四)综合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综合科收到执法决定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及时补充。

第七条 综合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向法律顾问咨询,或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综合科应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角度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认为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综合科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市国动办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法制审核提出修改补正意见的,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应当修改补正后送综合科重新审核;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如有异议应当与综合科协商沟通,经沟通无法一致的,将双方意见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条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同意后,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应当提交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决定承办部门和综合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执法决定承办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相关程序,及时向综合科报送重大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综合科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查,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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