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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法治人防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部分》的通知》的要求,我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部分》,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8日
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办法规处负责全省人防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与监督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行政处罚种类,不得选择适用;可以并处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单处或者并处。第七条 未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要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应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从重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中止的;(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确属困难的;(五)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轻处罚种类、较低处罚标准、较小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在最轻处罚种类、最低处罚标准、最小处罚幅度以下予以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标准、幅度以内,按照较重处罚种类、较高处罚标准、较大处罚幅度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标准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五条 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办法规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部分)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 种类 |
处罚 标准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1、警告; 2、责令限期修建; 3、罚款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报建手续即动工建设,尚能补建防空地下室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并处5万元罚款 |
不按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修建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罚款。不能补建的,补缴易地建设费。 | |||||
2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1、警告; 2、责令限期缴纳; 3、罚款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应缴费在5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3万元罚款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应缴费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5万元罚款 |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应缴费在100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10万元罚款 | |||||
3 |
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也不配合人防部门拆除的 |
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阻挠人防部门拆除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4 |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实施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行为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实施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行为,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并应要求依法赔偿 | |||||
5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6 |
擅自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擅自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无法恢复原状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且应要求依法赔偿 | |||||
7 |
经批准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经批准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经三次催建或催款,仍不补建或补偿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8 |
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已无法预建或经三次通知仍不提供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9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无法恢复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并应要求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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